原告徐**与被告淮安恒顺***********(以下简称“恒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恒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恒顺公司支付工程款120692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我。
与恒顺公司签订《钢管架包工搭设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搭设合同》”),恒顺公司将水韵·祥和里外脚手架以包工形式发包给我搭设。合同约定:工程计算方式,以图纸建筑面积计算**层**号元/㎡、18-**层**号元/㎡**层**号元/㎡。付款方式,每两个月付完成工程量的50%,封顶付完成工程量的70%,脚手架拆除四个月付清余款。恒顺公司应付我工程款580692元,已付46万元(以双方结算为准...(本文书还有3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