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时*因与被上诉人赵*及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由赵*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借条所载金额实际包含45000元借款和欠付工资,但工资部分已在双方之间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3)****号(以下简称2078号)劳动仲裁案件中调解处理。二、某公司、时*已向赵*偿还部分借款且在一审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故某公司、时*仅应偿还借款本金35225元。三、赵*通过口头协议成为某公司的股东并占股15%,某公司现已倒闭且欠付高额贷款及员工工资,该公司及某时*只有在清偿前述债务后才能向赵*偿还涉案借款。
赵*辩称:涉案借条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涉案借贷关系,及某时*再出具借条后并未还款,一审判决的认定处理无误,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王*未作陈述。
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