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金宝********(下称金宝公司)与被告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与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1654173.50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1624173.5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承接石河子大学南区学生食堂(清真)建设项目,并将案涉工程交由案外人凡学彬施工。凡学彬进行部分前期工程后,因病无法再继续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经原告、被告与凡学彬三方协定,由被告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被告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姚**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后期工程交由姚**施工。截止到2...(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