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要求将坐落于朝阳区xxx大湖山庄会所**层xxx号不动产登记的规划用途进行更正,以符合原规划用途。同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更正登记申请书》《备案事项变更备案单》《授权委托书》《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稿》及总平面图**层平面图。其中,编号**规建字1181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建设工程》记载:建设项目名称为“金来***小区会所”,地上**层,地下**层;“补充注意事项”:“本工程总建筑面积6051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3168平方米,为商场、活动用房及物业用房;地下面积2883平方米,为设备用房、人防及储藏间(含人防面积2280平方米)”。原告向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金来***小区会所项目屋顶**层**层**层、地下**层、地下**层平面图,其中**层平面图显示主要为物...(本文书还有2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