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与被告单**、景**、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赵**,被告单**,被告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0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7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护理费7460元,护理用品费395.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00元,交通费698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景**系同乡,2022年9月24日原告应被告景**召唤,前往被告李**承包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被告单**的民房翻建项目,从事钢筋捆扎作业。9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作业过程中从楼顶跌落造成自身严重伤害。受伤后,原告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急救中心抢救治疗,需要医疗费15万元,三被告对理应承担的救助责任,恶意推脱、互相推诿、拒不支付医疗费。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建筑工程中没有配备任何施工作业防护措施,对原告摔伤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出自农村地区低保户家庭,父亲高度残疾常年生活不能自理,母亲已去世,尚有年幼的6岁女儿需要抚养照顾,原告是其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的伤情治疗、康复目前需要经济支持。为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单**辩称:一、我与李**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没有赔偿责任。2022年7月18日,我与李**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李**承建我家的农村自建房**层高为**层,方式是包工包料,单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本合同工程质量要求:5、约定“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要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机制和措施,出现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李*...(本文书还有7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