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重庆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的南岸劳人仲案字【2022】第1705号仲裁裁决:重庆索某**向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上述款项8000元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支付完毕。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索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本文书还有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