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武汉道雄******(以下简称道雄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建*******(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道雄公司、建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刘*林系受王**雇佣,与事实不符。1、刘*林于2019年1月13日向王*出具的《书面结算计算单》和4月29日出具的《欠条》,均是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不符合职务行为的法律特征。2、王**从未安排刘*林从事现场管理,更未安排其与王*进行结算。王*在一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和刘*林间系雇佣关系。3、王**承包案涉工程后,分包给了刘*林,刘*林又分包给了王*。王**虽与建安公司签订有《文化大道立面整治项目分包结算》及《承诺书》,建安公司也向王**支付相关款项,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并不影响王**将案涉...(本文书还有4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