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xx************(以下简称xx)以被申请人浙江xx*******(以下简称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xx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其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xx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经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现法定代表人为杨xx。股东杨xx认缴出资475万元,占股95%,股东林xx认缴出资25万元,占股5%。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温鹿商初字第41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xx公司对浙江一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偿付xx借款本金7563750.12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