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二项对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缓刑部分。
三、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撤...(本文书还有1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