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不存在无争议的事项。
借款金额及支付时间、方*:曾**表示,2018年12月期间,任**以其父亲生病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多次出借款项给任**,双方于2019年1月24结算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曾**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借据予以证实。借据载明任**因爸爸生病资金周*困难通过银行转账向曾**借20万元,于2022年1月24日前还清(借款期限为36个月),逾期未还清,则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人签写此借据时,借款的款项已经全部收取;落款日期2019年1月24日。
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与借据约定一致。...(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