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253907393.申请日期:2017年7月18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传感器、互感器、调压器等
二、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原告提交了“nagano”的中文翻译、百度百科查询页面等作为主要证据。
行政阶段,第三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百度百科对长野县、第十八届冬奥会的介绍;2.商品介绍、销售发票、账单;3.长野计器****(以下简称长野会社)商品使用情况的网页链接;4.货物报关单、驰名商标认定表;5.产品销售发票、产品报关单;6.广告宣传资料;7.第三人国家注册第867766号“naganokeiki”商标台湾、日本地区注册证;8.产品手册;
9.(2017)...(本文书还有1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