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孔**、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邳州支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负责人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被告人保财险邳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5674.9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9日17时10分左右,孔**驾驶苏j×××××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盐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良友路交界处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徐*驾驶车牌号为苏j×××××的小型轿车及徐**驾...(本文书还有2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