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义乌市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娇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5月3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已解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理认定:
2023年5月31日,原告周**(乙方)与被告义乌市鑫*********(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负责被告实体店的线上和线下运营工作,具体运营内容为抖音和快手的短视频的制作和账号*******,包括线上线下营销方案制作,线上引流到线下成交的具体工作,以上的工作内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场地和设备,完成线下门店的管理、销售和到店学习的学员接待和培训工作,线下销售和学员培训所产生的场地费...(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