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黄**判处的罚金6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387193.52元已履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刑终**...(本文书还有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