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水************(以下简称水**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水**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甘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水**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甘95民终****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甘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水**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李*承担支付租金、水电费的义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对李*的违约事实认定依旧不清,所作判决与实际不符,严重侵害水**公司的合法权益1.李*违约在先拒不缴纳拖欠的土地租赁费李*于2019年6月5日、6月25日分别出具承诺书,保证于2019年10月15日前交清2019年租用场地费80000元,但至2019年10月15日并无支付租金的行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实际占用土地却拒不缴纳占用费、水电费的违约行为只字不提,发回重审后对李*因合同获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在第二次庭审中依旧未进行纠正2.李*在一审庭审中提起反诉,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己方的损失,即李*不存在损失一说但一审法院判决:“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水电费损失及反诉原告主张的购买游乐设施设备损失,均不予支持”上述判决将水**公司应得的租赁费、水电费与李*不存在的损失混为一谈,判决看似公平但经不起推敲二、一审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理解有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房屋租...(本文书还有8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