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女,住沈*市皇姑区。
上诉人陈*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4民初****号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齐*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在磋商过程中同意给被上诉人齐*两天的考虑时间没有事实依据。2024年1月19日,上诉人询问中介被上诉人是否继续购买房屋,中介明确回复上诉人:“被上诉人现在没有钱”,无法购买。2024年1月20日,被上诉人通过中介原上诉人视频,询问如果不继续购买房屋,是否可以将定金1万元退还,上诉人拒绝退还。上述事实显示被...(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