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刘**、第三人讷河市高************(以下简称高*房地产公司)、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高*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第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以位于讷河市平方米的楼房抵顶550000元股金转让款部分无效;2.由被告刘**付给原告赵*550000元股金转让款;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由被告给付原告股金款553758元,供热费等15082元,由被告承担占用原告资金期间利息损失77000元,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事实与理由:原告赵*于2019年10月15日将自己在讷河市...(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