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花*与被告王*、上海紫亮********(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紫亮机电公司)、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紫亮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平安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3月29日,本院依被告平安xx公司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重新鉴定。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55.76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440元、误工费25,000元、残疾赔偿金152,87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