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某某********(以下简称某体育发展公司)、青岛某某********(以下简称某教育咨询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2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某体育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某教育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均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判令某体育发展公司退还加盟费7.88万元及利息,并且承担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等;2.请求法院对某体育发展公司和某教育咨询公司之间的财务账目、人员变动等进行调查取证,某教育咨询公司存在两公司人格混同和逃避债务的嫌疑,对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某体育发展公司的员工曾经承诺将加盟费用7.88万元全部转移到**项目上,并且王**与某体育发展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已证明该加盟关系的存在,相应的该合同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也依法成立,现加盟合同依法解除,某体育发展公司应按照之前的约定将转到某体育发展公司的加盟费用全部退还王**。某体育发展公司与某教育咨询公司实质上是同一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某体育发展公司是2022年1月刚从某教育咨询公司独立出来的一个新公司,从商业上来讲,独立某体育发展公司是为了摆脱某教育咨询公司在司法诉讼和网络舆论上产生的负面影响;从法律上来讲,独立某体育发展公司可以让某教育咨询公司逃避债务。某教育咨询公司目前数十起案件已经面临终本执行,无意偿还司法诉讼中所产生的债务,之前积累...(本文书还有6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