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湘潭鑫茂******(以下简称“鑫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茂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改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案外人郭杏枝之间存在个人雇佣关系。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从郭杏枝运费中支付马**个人雇佣工资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错误。一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马**驾驶的牵引车湘c1××××登记在郭杏枝个人名下,是郭杏枝的个人车辆,并不是上诉人公司车辆,并且该车辆购...(本文书还有3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