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易丰******(以下简称易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王**、日照市岚********(以下简称傻妮水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易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邱**、王**、傻妮水产商行支付易丰公司货款497225.4元及利息,利息以497225.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邱**、王**、傻妮水产商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并不客观真实,一审法院未同意易丰公司重新鉴定申请即直接采纳该鉴定意见不当。1.本次鉴定意见的出具并未经过复核程序,违反《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的要求。经分别对三名鉴定人员询问鉴定意见的出具过程得知,涉案鉴定意见书系在三人形成统一意见后即出具,未经复核程序。根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8.3条规定,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此次鉴定的方方面面全面审核后再签名确认。而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询问,显然是没有经过此复核程序的,在之后鉴定人员对法庭笔录进行签名时,三人在听到易丰公司对此提出的异议后,在笔录上手写修改,在个人陈述上均添加“复核后出具”,此处绝非录入笔误,庭审录像以及现场所有参与人员均可证明。2.对于易丰公司所提交要求进行比对的其他单据样本,未进行比对。为防止邱**、王**刻意改变笔体,蒙混鉴定机构,易丰公司提交了2020年7月、8...(本文书还有6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