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内蒙古某**(以下简称内蒙古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内蒙古某**赔偿原告购买某摊位(2.88m)自2015年5月起至2053年8月止的租金损失(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暂计2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被告内蒙古某**(简称“内蒙古某**”)对内蒙古日用品批发广场(某批发广场)进行开发建设,设立内蒙古日用品批发广场建设筹备处(简称“建设筹备处”)。2000年11月30日,原告(乙方)与建设筹备处(甲方)与签订《摊位出售合同》(编号**#),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