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涂**、张**、张**、张**(以下简称涂**等)因与被上诉人某建筑工*****(以下简称鲁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涂**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鲁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按照3500元/月核定张**停工留薪期工资84000元,不合理。张某于2019年2月21日入职鲁星公司承建的江门市鑫辉密封科技有限公司生活服务设施楼工程的工地,工资为200元/天,因此其误工期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46000元(200元/月×730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引用(2020)粤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的误工费标准3500元/月,是张某入职鲁星公司工地之前在茂名工地工作时的工资,并非在鲁星公司工地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明显与前述法条规定的“本单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符。二、一审不予支持供养亲属抚恤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涂**系张某配偶,张某死亡时,涂**年满57周*,主要生活来源于张某,符合前述规定的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故涂**等请求鲁星公司支付从2021年4月22日计算至涂**80周*合计266个月的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978241.6元(9...(本文书还有5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