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以慈检刑诉(202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检察官王*苹、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指控:
2025年1月18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杜*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宗汉街道科技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星***小区北门附近时,与在人行横道上自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杜*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且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刘*符合颅脑外伤、颅内出血合...(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