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923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2日22时46分,陈*鲁驾驶鲁hd7××**小型轿车在嘉祥北外环郑*路口处为躲避电动车与树木发生碰撞,致车辆及树木受损。嘉祥县xxx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4月25日出具了证明,陈述了事发经过。涉案车辆鲁hd7××**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123288元,原告为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理赔,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涉案车辆鲁hd7××**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123288元,原告为被保险人的事实。不承认原告主张的2021年4月22日22时46分,陈*鲁驾驶鲁hd7××**小型轿车在嘉祥北外环郑*路口处为躲避电动车与树木发生碰撞,致车辆及树木受损的事实。被告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对...(本文书还有5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