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市浩*******与被告宁夏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市浩*******的法定代表人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汇高********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市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付的润滑油货款393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供货商关系,2018年8月,被告公司业务主管请求原告为其提供机械润滑油供货业务,并与原告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保证机械润滑油的优质质量要求,并及时供给。被告公司每次取货,由该公司业务主管逐一清点取货后,与原告公司发货人在货物出库单上签字确认,确保出货数量准确无误。付款方式,...(本文书还有1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