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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徐**等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黑028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09
  •  
  • 【案例概要】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刑诉〔20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辩护人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阳光农业*************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徐**驾驶黑rt××××号松花江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讷g33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驶至讷河市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钱某1(男,63岁)撞伤后逃逸。经鉴定,钱某1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34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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