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曾*、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未能在和解期限内达成一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曾*和袁*共同向原告林*偿还借款本金57万元,利息64932元(截止2021年11月23日),并以本金5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费用(从2021年11月24日至两被告偿还本息两清为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145元、律师费用15000元、保全费用3770元和诉财险费用201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2016年就职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工作期间认识被告曾*,曾*系某酒店老板郭某平的堂弟,说在宜昌市某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下做市政工程,家住白龙岗,偶尔需要资金周*。2017年初因原告家住面积过小,考虑买...(本文书还有3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