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孙**、中国平安*****************(下称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6865.6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6日8时30分,被告孙**驾驶车牌号为苏j×××××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盐城市亭湖区s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生建大桥桥北侧路口时,与在此路口由北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经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右眼泪小管断裂术后、右眼下睑裂伤缝合术后、右眼球钝挫伤、左侧隔疝修补术后、左侧胫骨中下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本文书还有3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