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康人寿*************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康人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康人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返还借款148230元(税金);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行政罚款40000元、补缴发票的税金178504.46元、滞纳金64079.13元,以上合计282583.5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张**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告担任泰康保险海东中心支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场租赁及费用报销工作之便,先申请职场租赁费用的税金,等收到公司的税金借款后完成开票工作,报销职场租赁费用的发票,发票名称: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特种(代开)统一发票及完税证,发票号码:00347165#、00353591#、00117238#、00066453#。但在2016年9月7日和2017年9月11日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2013年全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东中心支公司2013年12月9日、2014年6月15日、20...(本文书还有5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