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焦点1本院认为,1.鉴于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一审法院关于宁波某某*************完成的勘察报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所进行的论述”存在不当,故二审予以认可。进而,对于“一审法院判定:原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宁波某某*************完成的勘察报告存在质量问题。”二审亦予以认可。2.鉴于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一审法院判定:某甲公司逾期支付勘察费用,依约应从逾期日起承担违约责任。”存在不当,故二审予以认可。3.鉴于依据本案...(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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