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印山*******(以下简称“印山台水泥公司”)与被告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山台水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山台水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521元(4117元/月×13个月);2.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期工资12351元(4117元/月×3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栗劳人仲字(2023)第1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906元,与事实不符。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数额包含了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寒暑费、交通费、社保金、安全奖励、伙食补贴等费用,相关费用不应纳入工资范畴,被告周**受伤前12个月工资实际情况为:2021年11月工资5352.45元、2021年12月工资6...(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