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黄*、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黄*、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30,398.56元;2、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标的为28,832.56元(增加医疗费434元,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
被告王*辩称,被告王*是帮被告黄*打工的。
被告黄*辩称,被告王**被告黄*打工属实。被告黄**原告王*垫付了门诊医疗费434元、住院医疗费7,752.16元,合计8,186.16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关于非医保用药医疗费用及诉讼费,被告黄*同意被告某保险公*的答辩...(本文书还有2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