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汤**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豪******(以下简称中豪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申请再审称,一、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1006号判决),已经得到完全解决。中豪公司再次提起追偿权纠纷,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1.11006号判决中豪公司向汤**全额返还首付款、维修基金及汤**向第三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清偿的贷款本金,并自2016年11月8日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双方已积极履行了该判决义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完全得到解决。2.中豪公司提起的追偿权纠纷虽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不同,但争议焦点仍是合同解除后,双方各享有何种权利与义务。而且,11006号判决并未赋予中豪公司承担判决义务后,即享有向汤**追偿的权...(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