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1日,原告(乙方,受托方)、被告力禾纳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国际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事务。乙方将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向实际承运人航空公司订舱,并将承运人的《航空货运提单》递交给甲方,或作为承运人的代理签发《航空货运提单》。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将作为其代理人(无论乙方届时以何方名义),代为安排上门提货,办理相关的海关报关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二、甲方送交(或传真、mail)的委托书应盖章(公章或业务章或订舱专用章)并由业务人员签名。没有盖章和签名的,乙方有权拒收。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单证或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合法。若由于甲方提供的单证或文件等不符合上述要求,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三、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及其代理人或实际承运人,或接受乙方签发或递交的相应《航空货运提单》的,认为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相应委托,双方已按《航空货运提单》的内容(运杂费除外)确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十、运、杂费的标准,除另有书面约定外,以甲方委托书上记载的或是乙方给与甲方的费用确认单上记载的为准。双方可通过传真或mail等方式就单票运输对运、杂费等做确...(本文书还有4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