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男,1991年8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4)甘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上诉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4)甘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顾**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顾**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一审判决第6页至第7页“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借条出具的时间为2024年3月,之后还款的金额系偿还借款,而关于借条出具的时间,顾**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2023年5月1日刘**以周*资金为由向顾**借款现金90000元(玖万圆),当日刘**出具欠条一份”,应视为其自认借条出具的时间为2023年5月1日,刘**亦认可该事实及借款事实,且一审判决第3页认定“借款时间2023年5月1日,期限为9个月”,再次对借款时间进行了确认。顾**虽对该事实的前后陈述不一致,但依据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原则,应以诉状中的书面内容为准,故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时间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前后自相矛盾。二、一审法院违反程序,明显偏向顾**。在一审庭审中,刘**任何证据都没有准备,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本文书还有5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