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某县某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4)川08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2月24日对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行了公开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1.支付上诉人在岗期间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滞纳金(1996年至2005年10月,含足额购买进入各个系统)36375.28元;2.支付上诉人不提供工作条件的经济赔偿金(2005年11月—2024年8月)257644元;3.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248元。4.补发2005年11月至2024年8月的工资698989.6元,五险一金合计263228.12元;5.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9369元(2005年—2024年);6.安排就业,继续履行合同。7.赔偿上诉人诉讼费、差旅费等5万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1995年3月在白鹤乡农**从事国技术工作。1996年5月被苍溪县猕猴桃生产办聘为白鹤乡猕猴桃技术员。1999年9月10日被聘为乡镇果技干部(广**(1999)114号)、2000年进行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3年。2004年续签聘用合同3年,2007年合同到期。2005年机构改革试点作了分流自谋职业处理。分流后一直没有进行转岗培训和提供就业机会。补发2005年11月至2024年8月分的工资和五险一金,同时没有解除人事关系证明。现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2005年11月至2024年8月的经济赔偿金257644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以上...(本文书还有6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