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侯**、第三人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被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叶*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止对叶*名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幢××单元××室房产的执行;2、判令确认上述房产归戴**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杜集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侯**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叶*名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幢××单元××室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进行查封并准备启动拍卖程序。案涉房产是2018年8月27日戴**与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所涉房产,购房协议约定:戴**向叶*购买案涉房产,面积69.25平方米,车棚15.62平方米,成交价格50万元(包含案涉房产土地出让金),戴**先支付20万元,银行贷款本金148333.23元及相应利息也由戴**每月支付,等过户时一次性结清(多退...(本文书还有2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