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3)闽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第三项既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也无任何法律依据,严重损害某**的合法权益。
1.三方签订的案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某**依据《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开发商保证”约定,扣划保证人某**保证金账户项下的保证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合同约定,理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2.民法典第七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已对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及所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某**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应依法向债...(本文书还有4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