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李**、李*、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李**,李*,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李*、保险公司向武**赔偿医疗费20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41960.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3520元,误工费7267.16元,交通费900.16元,上述共计264467.67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李**、李*予以赔偿;3.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3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