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寿光********(简称寿光一建公司)因与上诉人寿光市正*******(简称正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光一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194142.38元;2.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审理过程中,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为此上诉人支付鉴定费194142.38元。因被上诉人未支付工程款形成本案纠纷,故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案涉工程的鉴定费用。
正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正确。一、(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09年6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约计15000000元(以竣工结算为准)”,且双方均认可工程并未竣工,所以,在2014年12月份,双方对工程量以及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包括现金和房产等)进行了结算,结算完毕,被上诉人根据结算结果,于2014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出具了二张发票,这两张发票已经质证,证明上诉人实际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13295830元的工程款,这一事实,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上诉人提交的由被上诉人出具给上诉人的发票予以证实。(二)一审判决对工程造价认定不正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为15000000元,而工程并未完工,却被错误的认定为18140236.90元。被上诉人第一次庭审时向法庭提交的自己编制的工程预结算书,自认已经施工完工的工程价款总额为14795830.33元。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总共才15000000元,未完工却增长了300多万元,而且比被上诉人自己作出的决算还多出了400多万,这样的认定明显不当。涉案工程于2009年6月动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至被上诉...(本文书还有7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