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查明被告刘**的驾驶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我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对被答辩人的合理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比例承担赔付责任。(1)关于车辆维修费部分,应以鉴定部门出具的数额为准、(2)关于货物(煤炭)损失,其提供的是2023年8月3日发货单位的过磅单,显示货物净重34.3吨,但是没有提供收货单位的收货单,故此不能证实煤炭损失数量,煤炭这种货物,其价值在于自身物质的存在,其自身价值不受外形的影响,即不受事故的损坏而使其自身价值灭失,所以说事故的发生只能作为煤炭放置地点的变化,货物的价值没有受损。现原告主张按照货物灭失主张权利不能成立。(3)、关于误工损失费,首先误工损失是针对人身权的赔偿项目,...(本文书还有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