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到汝州市xxx办事处xx村x街找其朋友李*某时,发现李*某家中无人且大门半开,赵**随即进到北侧卧室将柜子内的10227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赵**家属赔偿了李*某损失,李*某对赵**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赵**的供述,勘验笔录等证...(本文书还有3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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