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兰*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某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4)吉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4)吉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启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启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某启公司承包某水世界12#楼的内墙施工(油工),其中**单元的内墙施工劳务由某启公司分包给兰*,兰*并没有资质。在2023年5月5日某启公司和兰*签订的《某水世界a08地块12#楼**单元邸某转包兰*大白工程款》中可以看出截止2023年5月5日某启公司欠付兰*工程款1357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所以某启公司在...(本文书还有4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