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6日,原告北京某某********通过运满满某与被告李*签订货物运输交易协议一份,委托被告李*为其运输led屏一宗(具体型号数量协议未明细),由江苏省苏州市吴*区苏州工业园区运输至北京市昌平区某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货时间为2023年7月5日24:00前,卸货时间为2023年7月7日18:00前运单运费5484.64元、增值税493.62元,计5978.26元,尚未支付2023年7月6日15时15分,被告李*驾驶京ag****号中型厢式货车沿g2其京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64公里+5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前方同车道因故障未按规定停车的刘*乙驾驶鲁某****鲁p****挂号半挂货车相撞,随后刘*甲驾驶鲁某****鲁e****挂号半挂车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躲闪不及撞向前方已发生事故的车辆,造成刘*甲、刘*乙受伤,高*及三方车辆和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蒙阴高速大队现场勘查并认定李*、刘*乙、刘*甲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本文书还有4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