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赣州市赣*********(以下简称长洛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洛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洛乡政府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长洛乡政府不承担付款责任;2.改判一审发生的鉴定费5000元由某某公司承担或改判鉴定机构将收取的5000元鉴定费退还;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某某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并未提供涉案**乡政府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既未提交有长洛乡政府签字认可的工程施工合同、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验收交付证明等长洛乡政府认可的施工验收资料,也未提供长洛乡政府中途的付款记录,一审判决不顾法律事实判决让长洛乡政府承担责任明显依据不足。
二、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这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有条件的,就是根...(本文书还有4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