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男,1961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上诉人大**因与被上诉人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上诉请求:1.撤销(2023)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石**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石**损失与大**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大**不存在过错。1.石**作为专利权人对缴纳专利年费应是明...(本文书还有11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