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自***************(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贾*及原审第三人某市某旗******(以下简称某村某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可以证实案涉合同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某村集体所有而非某村某组,某村某组不具有签订《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一审庭审中现任某村某组组长承认该组并不具备独立资格和独立财务,故某村某组既不具备签订合同的实际权利,也不具备成为案件当事人的资格(二)某村某组与贾*签订《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召开村民会议时间为2020年5月3日,签订合同在先,召开会议在后,且会议记...(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