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株洲新安*******(以下简称“新安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利容于2021年9月9日、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田莉协助审理,书记员凌梦依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新安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言*两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139,385元,并以应付劳务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25%)为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劳务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潘**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劳务工程款的金额变更为139,352.25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25日,被告与湖南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公司)就御水景苑**栋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同辉公司与周**就该**栋建筑施工项目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由周**实行承包施工2012年7月19日,原告潘**(乙方)与周**(甲方)签订《御水景苑**栋水电安装施工劳务合同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承包的御水景苑**栋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承包给乙方,承包价格19元/平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劳务费御水景苑**栋工程施工至第**层后,同辉公司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4日协议终止原施工合同,已经完成部分由周**主张...(本文书还有5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