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马*及原审被告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袁*向马*支付棉花款10,097元(153,765元-130,000元-13,668元=10,097元);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第四项,改判驳回袁*的该两项诉请。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袁*辩称已于2020年11月18日以现金的方式在马*家中向马*返还棉花款130,000元,但未向法庭举证......对袁*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袁*将130,000元的现金交付于马*,有袁*交付时的现场照片...(本文书还有3821字未显示)